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自诉人伤系在与被告人舒某某在相互争抢锄头过程中形成,自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故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2012年4月,因农网改造,被告人舒某某与村民在安装电杆选址时,因自诉人舒某某以电杆安装点与其房屋正堂相对为由不准安装,引起被告人的不满。4月17日被告人舒某某以安电杆为名,将自诉人绕在电杆上的饮用水的抽水电线时左右自诉人与其妻到舒相刚(被告人之弟)家中质问正在舒相刚家中准备吃饭的被告人,双方发生争吵。在场的村组组长王某某遂对自诉方进行劝阻,但自诉方不听劝阻继续与被告人发生争吵继尔发生争执,争执中自诉人与被告人为争抢锄头相互揪住锄头进行纠缠,锄头后被王某某取走。第二天,王某某在村里调解处理此事时,要求被告人给自诉人一定补偿,但双方未形成一致意见,自诉人称肋骨痛,王某某要自诉人去鉴定一下。
2012年4月19日,自诉人舒某某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自诉人左侧第九根肋骨骨折并有少量胸腔积液。自诉人此次检查共花费医药费102元、X光片费160元、两次CT计费338元,共计600元。4月22日自诉人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十红字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8天,入院及出院诊断为:左侧第九肋骨骨折,左侧胸部软组织挫伤。共花费医疗费2110.1元,麻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1267.1元,自诉人实际支出为843元。5月22日自诉人之伤经怀化市锦州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轻伤,并十级伤残。6月4日自诉人到麻阳中医院花费医疗费51元(其中诊疗费3元、西药费48元)。
自诉人受伤实际经济损失为:1、医药费1443元(已核减报销部分,另对自诉人2012年6月4日所花医疗费51元因无法确定是否与自诉人治伤有关,本院不予确认);2、伤势、伤残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3、十级伤残赔偿金=6567×20年×10/100=13134元,自诉人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为11244元,本院对伤残赔偿金按原告诉讼要求的11244元计算;4、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误工费=34天(按受害人因伤致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计算)×(16662元÷365天)=1552元;5、护理费=8天×(16662元÷365天)=365元,自诉人要求赔偿护理费为320元,本院对护理费按自诉人诉讼要求的320元计算;6、住院伙食补助费=8天×12元/天=96元;7、交通费,酌情认定为32元。综上,本院支持自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总数额为15687元。
自诉人舒某某之伤,系与被告人舒某某发生冲突之后产生,该伤非陈旧性伤,且在产生冲突第二天自诉人就提及受伤一事,加之被告人无证据证明该伤非为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冲突产生,故自诉人之伤系与被告人发生冲突中产生的事实应予以确认。自诉人之伤虽构成轻伤,但该伤系在与被告人舒某某在相互争抢锄头过程中形成,自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故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自诉人之伤系与被告人冲突后形成,被告人对自诉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考虑到本案系被告人剪线而引发纠纷,及自诉人非理性的质问行为导致矛盾激化等因素,故被告人应赔偿自诉人损失的50%,即7843.5元。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的经济损失中计算存在不当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称被告人未造成自诉人受伤、伤情鉴定事实依据不足、伤残鉴定参照标准错误,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自诉人经济损失计算中,对低于法定标准计算部分,本院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高于法定计算部分或超出法定赔偿的项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自诉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因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失,故对自诉人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自诉人要求被告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自诉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人舒某某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舒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千八百四十三元五角。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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