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当日,小王向婚介机构交纳服务费3990元。合同期满后,小王以婚介公司没有在合同期内向其介绍相亲对象为由,多次要求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未果后,诉至法院。
庭审中,婚介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婚介对象情况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在合同签订后依约向小王提供了6名相亲对象的事实。
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小王要求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的主要原因是婚介公司介绍对象不合眼缘,不符合服务质量。
婚介服务合同属于中介合同。本案中,婚介公司向小王介绍婚配对象,小王支付3990元会费的行为,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
婚介公司提供的是婚恋双方进一步发展的机会,至于相亲是否成功,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考虑到婚姻介绍服务有别于一般生活消费服务,婚介公司为客户所做的婚姻介绍工作质量难以完全量化,且签订合同时,小王并未明确约定婚介对象的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肤色等要求。婚介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已依约向小王介绍六名相亲对象,并协助安排见面,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小王要求退还全部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近年来,一些适婚男女因为社交圈子小、性格内向、专注工作、忽视情感等原因,成为父母“逼婚”对象,焦急之下,希望借助婚介机构让自己早日脱单。在此提醒广大征婚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对婚介服务有理性认识和合理预期。在订立合同时,要注意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尽可能明确服务时间、对象标准等细节问题,选择对象时,不能单纯以貌取人。同时,婚介机构也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提升服务质量,成为服务对象可以信赖的“人间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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