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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不合眼缘聊不来能让婚介退钱吗?上海二中院日期:2024-06-14 19:15:40

  那么,如果征婚者对婚介机构介绍的婚恋对象不满意时,征婚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婚介服务合同并要求返还服务费用吗?

  小玉与上海某婚姻介绍所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该婚介机构应为小玉介绍6位征婚对象,小玉依约支付了服务费18,800元。该婚介机构向小玉推荐了两名征婚对象,并安排了见面,米乐官方入口但第一位征婚对象不符合小玉的要求,而第二位征婚对象虽符合小玉的要求,但小玉不符合对方的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履行服务合同期间因推荐对象是否符合小玉预期发生纠纷,导致后续该婚介机构不再能继续向原告推荐对象,小玉也表示不愿再接受其婚介服务。对小玉尚未接受的婚介服务应当酌情返还服务费用。故判决,该婚介机构向小玉返还人民币1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就推荐对象是否符合小玉要求而产生纠纷,小玉不愿再继续履行双方服务合同,故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婚介服务合同是指婚介服务提供方为征婚者介绍配偶过程中,双方订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通常是由婚介服务提供方提供,与征婚者协商签订。

  婚介服务合同通常有以下内容:征婚者对征婚对象的要求;婚介服务提供方的服务内容,如提供双方详细信息、安排双方约见会谈等;收费标准,如按次数计费、会员制计费、婚介成功费等;双方义务,如征婚者应提供真实信息,婚介服务提供方有保密义务、按照双方约定介绍征婚对象的义务等;还有其他诸如合同有效期、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而小玉在与某婚姻介绍所签订服务合同时,已经提供了自己对于征婚对象的要求,包括身高、体重、学历等,这些要求应当作为双方服务合同的条款。

  虽然男婚女嫁,重要的是眼缘,在看对眼的情况下不符合接受服务方要求的征婚对象可能会得到“破格提拔”,但是这一切应当是以自愿为前提。否则,某婚姻介绍所应当按照小玉的要求为其介绍征婚对象。

  婚介服务提供方承担的义务是向征婚者推荐婚恋对象,征婚者在接触了解之后,能否互相接纳缔结婚姻取决于双方的意愿。

  婚介服务合同的完成不以服务对象与被介绍人缔结婚姻为前提,婚介服务提供者收取报酬并按照约定提供符合条件与数量的婚恋对象时合同履行完毕。

  婚介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兼具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部分属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主观性强,又具有人身性,故当事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外,由于婚介服务合同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一旦接受服务方不愿继续接受服务,则双方合同的目的便无法实现,该服务合同也应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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