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上海的婚假天数一共为10天。
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职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可享受1-3天婚假。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双方均不是上海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只要一方持有上海居住证,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纸质户口簿、身份证,在本市任意一个区级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需要。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增加的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1-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劳动者休婚假的条件和天数,但并未规定婚假的“有效期”。
不同单位规定的休假时限可能会不同,有些单位在设置各类假期时,会在职工符合休假条件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安排其休假。每家单位都应结合自身的工作运营情况,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合理、合法的休假制度,来规范职工的假期申请,保障职工的合法休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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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办结后,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公民婚育一件事”系统将自动把申请人填报的申请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同时主动将卫健委生育相关信息通过页面告知申请人。公安、卫健部门也将开展后续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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