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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财物分手后赠与方能否要求返还?日期:2025-06-24 12:35:13

  男女双方在走进婚姻殿堂前,通常会经由恋爱、同居再到结婚,期间,双方会产生很多的经济往来。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大额财物的行为该如何认定?如果遗憾分手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在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应当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结婚而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双方的近亲属因期盼晚辈结婚也常会赠与其恋爱对象大额财物。若最终恋爱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由受赠方继续留存财物有违公平原则和社会伦理。

  根据《民法典》第158条,赠与合同可以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赠与行为失效。以结婚为目的而无偿赠送恋爱对象大额财物,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实际上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所附的条件就是男女双方达成结婚合意并登记结婚。如果解除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反之,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方,如果受赠方拒不返还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此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行为、要求受赠方返还财物,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财物分手后赠与方能否要求返还?(图1)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赠与方在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时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财物,那么如何判断赠与方是否以促成婚姻为目的而赠与呢?

  (1)赠与财物价值的大小。在恋爱过程中,恋爱双方相互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以取悦对方、增进感情,是很常见的,但在这种情形下,财物的价值一般不会很大。如果恋爱一方给予对方大额价值的财物,尤其是在超出其自身经济能力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其给付财物的目的及背景。比如一方赠与另一方车辆、房屋或用于上述用途的款项的,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认定其具有结婚的目的。

  (2)赠与方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习俗以及赠与方自身的经济状况。在判断是否具有结婚的目的时,当地的社会习俗及经济发展水平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按照某地的风俗习惯,在恋爱双方结婚之前需要由一方或其父母给付对方一定的财物才能表达结婚的诚意,则这种给付就可以确定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3)赠与的物品是否具有缔结婚姻的含义。依据我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认知,一方给予对方自己家的传家戒指、项链、手镯,或者为对方购买结婚戒指等其他与缔结婚姻直接关联的物品时,一般也应认定其具有结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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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给付财物的背景。在判断赠与是否附有结婚的条件时,往往还应考虑给付财物的背景,尤其在恋爱一方的近亲属给付对方相应的大额财物时更应考虑。何时、何地、因何而给付,都会对判断是否具有结婚目的产生影响。一方的近亲属在其恋爱期间赠与另一方大额财物(车辆、房屋、大额红包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认定其具有让恋爱双方结婚的目的。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财物分手后赠与方能否要求返还?(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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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该赠与行为线)该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证明恋爱关系较后两者要容易,但通常主 张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赠与行为附上了缔结婚姻这一解除条件,因此需要多个间接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在认定赠与方具有结婚目的后,则可以推定该赠与合同以不能结婚为解除条件。由此,若双方最终缔结婚姻,赠与行为保持其原有效力;若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失效,受赠人应返还受赠财物。